公務出差保險
基本簡介
公務出差保險是專門針對出差人士所定制的一款保險,其保障責任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殘疾、醫(yī)療費用、住院津貼、醫(yī)療運送和送返、身故遺體送返、旅行文件重置、行程取消等多項內容,且提供醫(yī)療救助和旅行服務,非常適合經常出差或旅游的客戶。
保險概況
合同組成
本保險合同由以下文件構成,各文件之間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有沖突,以如下序號在前的文件中的約定或解釋為準:
(一) 附貼批單、批注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
(二) 保險單、保險憑證及人員清單;
(三) 保險條款;
(四) 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投保條件
一、投保人:凡合法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正式在職人員(不包括臨時工、短期工)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五周歲(含十八周歲及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工作或勞動的投保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但必須在投保人投保時提供的人員清單之列。
主要特點
24小時全天候、綜合性的緊急救援服務[1]
全球性保障
涵蓋意外、疾病和財產等十幾種項目的保險保障
責任范圍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條第二款領取意外傷殘保險金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為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對應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后的保險金額。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人給付各該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殘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以往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傷殘保險金者,按較嚴重殘疾項目標準給付保險金,但以往殘疾傷殘保險金(投保前被保險人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所對應的傷殘保險金或保險人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均為以往殘疾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三、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所載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
(二)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四)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受細菌、病毒或寄生蟲感染(但因受傷以致傷口膿腫者除外);
(六)被保險人因檢查、麻醉、手術治療(含整容手術)、藥物治療等導致的事故;
(七)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八)任何生物、化學、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輻射或污染。
發(fā)生上述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費。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二)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期間;
(三)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四)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滑翔、滑雪、滑水、熱氣球、蹦極、沖浪攀巖、急流漂筏、狩獵、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馬術、賽車、拳擊等高風險運動或活動;
(五)被保險人參與任何職業(yè)或半職業(yè)的體育活動;
(六)被保險人參與執(zhí)行軍警任務或以執(zhí)法身份執(zhí)行任務;
(七)被保險人受雇于商業(yè)船只并執(zhí)行職務;于海軍、空軍服軍役;職業(yè)性操作或測試任何種類交通工具;從事石油挖掘、采礦、空中攝影、處理爆炸物等職業(yè)活動;
(八)被保險人涉及采礦業(yè)、油石或石油及化工業(yè)、森林砍伐業(yè)、建筑工程業(yè)、運輸業(yè)、水上作業(yè)、高空作業(yè)之類的職業(yè)活動;被保險人從事任何體力勞動或與操作有關的工作;
(九)被保險人因受司法當局拘禁或被判入獄期間;
(十)航空或飛行活動期間,包括身為飛行駕駛員或空勤人員,但以繳費乘客身份乘坐客運民航班機的除外;
(十一) 戰(zhàn)爭(無論宣戰(zhàn)與否)、內戰(zhàn)、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
(十二) 被保險人因私旅行或其他非公務出差的情況;
(十三) 當被保險人在其身體條件不適宜公務出差時或違反醫(yī)生的囑咐而進行的公務出差;
(十四)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尚適宜公務出差的情況下未遵循主治醫(yī)生建議立即返回境內日常居住地做進一步治療而導致病情惡化所引致的損失。
上述情形下或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救援服務
被保險人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期間若遇緊急情況或需要,可以通過撥打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所載的救援熱線電話,在保險人委托的救援機構或其授權代表(以下簡稱“救援機構”)提供的下列協助范圍內,獲得免費的信息提供,但被保險人使用以下協助服務所需支付給任何服務提供者的費用都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救援機構無法保證該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最終的服務選擇權在于被保險人。
(一)醫(yī)療援助
1、 電話醫(yī)療咨詢
二十四小時電話服務為使用者提供醫(yī)療建議。
2、 推薦醫(yī)療服務機構
應被保險人要求,為其提供醫(yī)生、醫(yī)院、門診部、牙醫(yī)以及牙科門診部(以下總稱為“醫(yī)療服務提供者”)的名字、地址、電話號碼、辦公時間等信息。救援機構不負責提供醫(yī)療診斷或治療。
3、 安排預約醫(yī)生看診
協助被保險人代為預約當地醫(yī)生看診。但不負擔因之產生的任何費用。
4、 安排住院許可
若被保險人病情嚴重至需要入院治療,救援機構可協助辦理入院手續(xù)。
5、 住院期間及其后的健康狀況的監(jiān)控
在符合有關保密和相關授權義務的條件下,救援機構負責在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及返回中國境內前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行監(jiān)控。
(二)旅行服務
1、接種及簽證相關信息
提供關于各國的簽證、疫苗接種要求的信息。
2、翻譯推薦服務
提供旅行目的地翻譯服務的地址、電話、及開放時間等信息。
3、行李遺失協尋
協助在境外旅行期間遺失行李的被保險人,聯絡相關負責單位幫助尋找。
4、護照遺失協尋
協助在境外旅行期間遺失護照的被保險人,聯絡相關負責單位幫助尋找或補辦。
5、使領館信息
提供距被保險人最近的適宜的大使館或領事館的地址、電話及開放時間等信息。
6、天氣訊息服務和匯率訊息服務
提供旅行目的地的氣象預報情況及氣溫情況。提供全球主要貨幣的匯率訊息。
7、緊急訊息傳遞服務
被保險人在境外旅行期間住院且提出要求時,協助被保險人將其緊急口訊轉告家人、朋友或公司。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列明的保險期間內對被保險人公務出差期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但投保人實際交費的時間遲于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間起始時間的,以投保人實際交費日次日零時(北京時間)作為保險期間的起始時間。
若保險人審核同意后,投保人可于每個保險期間屆滿前,向保險人交納應交續(xù)保保險費,則本合同將延續(xù)有效一年。
若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已不符合保險人規(guī)定的投保條件,則保險人不受理續(xù)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