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自殺、被判處死刑和故意傷害行為保險不予賠付。
《保險法》第44條對被保險人自殺身亡的情況予以了規(guī)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nèi),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說,對被保險人自殺行為是否予以理賠應分兩步走,先判斷是否為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次是保單有效期是否滿2年。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法》同時規(guī)定,如果投保人已經(jīng)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那么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換言之,若投保的是消費型的險種,那么保費將不予返還。
一般來說,有以下八點是投保人故意而導致保險不予賠付的行為:
1、投保人故意傷害自身的行為;
2、投保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
5、投保人酒后或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以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如果投保了有關附加險種的除外);
6、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
8、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投保人一般因以下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1、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2、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3、被保險人妊娠、流產(chǎn)、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4、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5、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yè)或半職業(yè)體育運動。
除此之外,不屬于保險責任、不如實告知和申報、他人代簽名、觀察期內(nèi)生病、故意傷害致被保險人死亡等情況皆不予理賠。